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屠宰场(点)、生物制品企业等单位产生的含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废弃物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杂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其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设施的维护。
第四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邵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市城管局收取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垃圾处理费中提取。具体为:
(一)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局授权委托邵武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代收。
(二)交通营运车辆(含低速车)由市城市管理局授权委托福建省公路稽征局邵武稽征所和邵武市运输管理所代收。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施工单位缴纳,由市城市管理局授权委托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收。
(四)除上述第(一)至(三)项以外、使用自来水并具备水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授权委托中闽(邵武)水务有限公司代收。
(五)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水表盲区用户和其他漏缴、补缴的单位、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授权委托邵武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代收。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可以按月、按季、按年或一次性收取。
(一)居民住户(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有水表的,按月收取;自备水源及水表盲区按年收取。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邵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安装工程)、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年收取。
(三)始末站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交通营运车辆(含低速车),按养路费缴交时间收取;
(四)饮食业、服务业、旅店业、娱乐场所、废品收购(含仓储场所)、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超市、家具店等经营场所有水表的,按月收取;水表盲区按季度收取。其中大排档按月收取。
(五)建筑安装工程在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开工手续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居民住户(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计价定额收取,按每户每月9元的标准收取。
居民住户(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月用水量少于1吨的,该户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予以免收。
烈属、五保户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特困户,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可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邵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安装工程)、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计价定额收取,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向单位收取。其中职业中专、技校的寄宿生按在册人数计价定额收取,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所在学校收取;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校的寄宿生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营业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其中住宿业场所按床位计收。
1. 住宿业场所(旅店、酒店、宾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等):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计收,收费额按70%的开房率计算(在册人员另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执行);
2. 餐饮业场所(饭馆、餐厅、茶馆、甜品店、小吃店、酒吧等,包括厨房、过道):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每月30元计收;30㎡以上部分,按每月0.5元/㎡计收;
3. 服务业场所:按每月1元/㎡计收。其中澡堂、桑拿、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300㎡以下(含300㎡)的部分,按每月1元/㎡计收;300㎡以上部分,按每月0.3元/㎡计收;
4. 娱乐场所(影剧院、俱乐部、舞厅、网吧、游泳馆、滑冰场等):500㎡以下(含500㎡)的部分,按每月1元/㎡计收;500㎡以上部分,按每月0.3元/㎡计收;
5. 废品收购场所(含仓储场所):按每月1元/㎡计收;
6. 超市、家具店、集贸市场:500㎡以下(含500㎡)的部分,按每月0.5元/㎡计收;500㎡以上部分,按每月0.1元/㎡计收;
7.其他商业网点:按每月0.5元/㎡计收。
(四)始末站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交通营运车辆(含低速车),按车型类别计收(政策有明文规定不能收费的除外):
1. 轿的按每月4元/辆计收;
2. 中巴车按每月8元/辆计收;
3. 大客车按每月10元/辆计收;
4. 货运车辆按吨位收费,按每吨2元/月计收。
(五)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面积计价定额收取,按1元/㎡的标准向建设施工单位收取。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市城市管理局按年度将垃圾处理费收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每年核拨5万元给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经费;按实际代收费额的3%核定代收手续费,核拨给市城市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按委托收费协议书约定拨付给受委托收费单位。
(三)居民小区由责任单位(物业公司)自行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垃圾转运站倾倒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收集汇总报市财政局核定,按该小区实际收费户数,以每户每月3元的标准补助给该责任单位(物业公司),专项用于该小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及委托收费单位凭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准监制的专用票据进行收费,财政票据按月领用。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必须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和被委托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收缴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做到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履行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凡阻挠、干扰正常收费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受委托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邵武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0月23日邵武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邵政综〔2008〕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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