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水执决字[2025]2号
当 事 人:李*书
身份证件号:352102********0034
住 址:邵武市中山路****
经查,你(单位)在里居溪沿山镇百樵村百池口组河段未经批准开采砂石混合料,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测量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分别对你下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也未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6条轻微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10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邵武市水利局(邵武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武市水利局
2025年5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