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处置我乡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乡人民政府成立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小型地质灾害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所在地行政村密切配合。
二、机构和职责
(一)桂林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小组组长,桂林国土资源所、乡政府办、乡财政所、乡建设站、桂林派出所、乡公路站、乡民政办、乡卫生院、乡水利站、桂林广电站、桂林供电所、乡人武部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桂林国土资源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各类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内统一指挥、协调做好各类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桂林国土资源所:承担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乡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乡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
2、乡公路站: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乡水利站:组织和督促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乡建设站: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抢修因灾害受到的基础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5、乡民政办: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6、乡卫生院: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7、桂林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治安事件发生。
8、桂林供电所:组织灾区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9、乡人武部: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部署所属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抢险救灾情况。
10、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各行政村相应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村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各村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
三、监测和预报
(一)自然资源、乡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自然资源、乡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乡二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凡出现大暴雨及持续下雨,自然资源、乡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国土资源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乡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在向乡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的同时,还应配合乡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督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各村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巡查,发现险情时,各村应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传达落实到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村、各部门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国土资源所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国土资源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乡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用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
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和各村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乡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各村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国土资源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和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方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