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防治工地扬尘污染,合理设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全面发展应用预拌砂浆。邵武市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邵武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武市住房 邵武市发展 邵武市工业
和城乡建设局 改革和科技局 信息化和商务局
邵武市公安局 邵武市财政局 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南平市邵武 邵武市 邵武市水利局
生态环境局 交通运输局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邵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4日
邵武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方案
为推动邵武市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促进预拌砂浆发展,科学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合理布局预拌砂浆企业,避免和减少资源浪费,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订)》(南政综〔2018〕137号)和《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南平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建综〔2024〕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科学发展的方针,邵武市住建局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邵武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邵武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上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全面发展应用预拌砂浆。
一、规划目标任务
(一)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砂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在《福建邵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邵武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上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全面使用预拌砂浆。
(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通过统筹规划,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开放市场,防止垄断,形成有序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对预拌砂浆需求的前提下,按照《福建邵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城市建设发展趋势,按前三年市场平均需求量每15万立方米标准设立一家,鼓励现有的本地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他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业务,合理设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避免盲目投资造成产能过剩,实现环境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规划范围
邵武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划范围及预拌砂浆供应范围即《福建邵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邵武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昭阳街道、通泰街道、水北街道、晒口街道4个街道办事处,水北镇、吴家塘镇、城郊镇、下沙镇的中心镇区及部分村庄,具体详见附件1(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
三、企业选址条件
(一)用地许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成本节约:靠近原料来源地和预拌砂浆应用区域,预拌砂浆供应路程宜控制在三十公里内,以减少运输成本和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环境友好:达到环保部门核准的环评标准,避开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生活区,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
(四)交通便利:靠近城市交通性干道或其联络线,有较便利的交通条件,且预拌砂浆应用范围覆盖邵武市中心城区所有建设工程。
四、企业设立条件
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申请,向有关部门申请环评审批和立项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场地现场勘察,并签署规划布点意见,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已确定的规划布点方案。参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有关规定,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并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业务工作经历两年以上。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依法依规采购具有合法手续的砂石材料,普通干混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专用生产设备,以生产干混、湿拌普通预拌砂浆为主导产品,包括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等。
(五)应采用先进的工业技术,选用成熟、节能、环保、安全的技术设备,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控制系统;生产控制系统和原材料堆场应整体封闭式管理,应有粉尘回收、余料回收和污水回收系统,确保生产现场符合环保要求;具有满足散装砂浆发放的无尘装车系统计量设备,符合规定的计量精度要求,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散装物流等专用设备。
(六)应有可独立进行砂浆检测的试验室,按标准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JC/T2089)和《福建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13-76)等规范标准要求。
五、现场搅拌砂浆站点设立条件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在《福建邵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邵武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经备案允许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标准化施工管理要求使用砂浆,砂石材料、散装水泥的购买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搅拌砂浆站点需及时自行拆除。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销售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对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发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业信息化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发展改革和科技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批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的规划选址指导,负责土地、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审批办理工作。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工作,生产环境保护日常监督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水利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八)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洒等行为进行处罚。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因项目施工要求确需在限制或禁行路段通行、停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和停靠手续。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监管工作。
七、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解决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制订支持行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共同推进预拌砂浆行业发展。
(二)合理规划企业布局,对布点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预拌砂浆企业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抓好行业规划,优化企业的空间布局,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方案要求,严格控制预拌砂浆企业新建项目,杜绝不符合布点规划方案要求的新建预拌砂浆项目上马。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各职能部门执行好《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南平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建综〔2024〕7号)规定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开展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促进预拌砂浆高质量发展,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规范预拌砂浆企业的安全生产。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
建设单位(章): NO:
工程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 |||||
所属行业 | 房建()市政()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其它(说明) | ||||||
项目审批文号 |
| ||||||
建设工程地址 |
| ||||||
规划许可证号 |
| 水泥使用总量(吨) |
| ||||
施工许可证号 |
| 混凝土使用量(m3) |
| ||||
建筑面积(㎡) |
| 散装水泥使用量(吨) |
| ||||
预算投资总额 |
| 散装水泥使用比例% |
|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计划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建设单 位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施工单位情况 | 施工单位 |
| 资质等级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经理 |
| 联系电话 |
| ||||
备案 理由 |
| ||||||
申请人申明: 本单位(公司、个人)所报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查意见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四份,住建局、散装办、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备案所须材料:
1、本备案表(四份)。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购买和运输散装水泥的合同。
5、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书原件及主要材料项目与价格表部分的复印件。
(注: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内页需加盖骑缝章)
